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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宝马男”醉驾撞死11岁女孩 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昨天下午,泰顺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一审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4年。今年1月21日,齐某醉酒后驾驶宝马轿车,撞死一名11岁的当地女孩。事发后,齐某为逃避罪责曾找人顶包。

法院查明,今年1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齐某醉酒驾驶由他人所有的宝马轿车,与由王某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坐在自行车后座的王某女儿头部着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孩年仅11岁。事发后,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同时找他人为其顶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齐某今年24岁,泰顺县罗阳镇人,其父亲为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交通民警。据了解,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齐某曾赔偿受害人家属2万元。不过,在该起事故中遇难小女孩的父母已于5月10日向泰顺县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齐某、宝马车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229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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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