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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何志军骗贷25亿元 何志军境外被捕归案被判无期

何志军 之俊大厦
何志军 之俊大厦位于新华路与凤起路路口

浙江何志军 原之俊控股集团原“掌门”何志军骗贷25亿,公安部曾对其进行全球通缉

 

浙江“骗贷第一案”一审无期 刑事侦查卷宗叠起来有1米多高……

浙江何志军骗贷25亿元境外被捕归案,被判无期徒刑。浙江之俊控股集团原法定代表人何志军涉嫌抽逃出资、贷款诈骗、偷越国(边)境一案,因数额巨大,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浙江“贷款诈骗第一案”,被公安部全球通缉,何志军境外落网后被判无期。

昨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何志军骗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何志军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何志军表示接受一审判决,不上诉。

何志军原系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1995年6月至2005年5月期间,何志军指使他人将未出资、未参与经营决策的员工、亲友等人登记为“挂名”股东,在杭州成立了多家实际上由其个人控制的公司,注册资金和增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其中有注册资本金3.5亿元的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的杭州凯利达控股有限公司等,其他多家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也都在1000万元到8000万元不等。

在完成验资工商登记程序后,何志军将上述公司的资本金抽回,基本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何志军还利用上述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最终造成银行巨额经济损失。

从1995年开始,何志军控制公司通过编造财务报表等资料骗取银行贷款,以“以贷还贷”来维持运转,至2003年度贷款余额达25亿余元。

2004年至2006年底,何志军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继续指使他人,以“空壳”的之俊公司、凯利达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向杭州多家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篡改过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伪造的购销合同、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贷款申请资料,并以上述“空壳公司”进行关联担保,先后骗取多家银行贷款共计8.398亿元(已扣除交存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扣除归还及通过民事诉讼收回部分,造成多家银行贷款损失共计6.9亿余元。

为转移赃款和逃避法律追究,何志军购买了多个假的出入境证件,并于2006年7月偷越国境,潜逃境外。去年1月,他在吉隆坡被马来西亚警方抓获。

何志军骗贷经过:注册多家“空壳企业”,用于骗贷和“走账”

检察机关指控,从1995年起至案发,何志军指使王成富、臧造成等人,在全国各地先后成立了140余家关联公司,即所谓的“之俊系”,但这些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将未实际出资、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的下属员工、亲友登记为“挂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何志军注册的公司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投资公司,主要进行对外控股等;第二类是项目公司,运营水电站等;第三、四类是走账公司和融资公司,不开展具体业务,只是为之俊系走账、资金调度提供服务,或者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为之俊系其他公司提供资金。在何志军注册的140余家关联公司中,大多数是走账公司和融资公司。

据何志军交代,在杭州之俊大厦设立的总部其实是一个“影子”。总部下设资金调拨组和融资组,从而控制他通过贷款注册成立的所有公司。这个总部没有牌子,没有工商注册。

为营造资金雄厚的假象以骗取贷款和“走账”等,何志军调集骗取的银行贷款作为注册资本和增资的注册资本,先后注册和变更注册登记成立多家注册资本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空壳企业”。在完成验资、工商登记等程序后,何志军将注册资本抽回,然后采取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供销合同等手段,用之俊系公司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

何志军骗贷和非法贴现,造成银行损失11.7亿余元

尽管在全国开办了上百家公司,但之俊系实际开展业务的企业并不多,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加上经营不善、承兑汇票违法套现费用巨大、维系前账还后账的“循环”诈骗成本庞大等原因,何志军在“拆东墙补西墙”、“循环往复”的诈骗中亏损累积滚动,亏空与日俱增。

据检察机关指控,何志军采用“以贷还贷”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1996年底,之俊系贷款余额4838.15万元。至2003年,之俊系贷款余额高达25亿余元。

据调查,之俊系企业大多有两套报表系统,一套真实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工商、税务,称之为A账;另一套虚假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银行,用于贷款的,称之为B账,这套B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净利润和销售成本,减少长期投资。这两套“阴阳账”使用数年,在非法骗贷过程中屡试不爽。

2003年上半年至2006年8月,何志军明知自己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仍指使之俊系人员提供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伪造工业品购销合同、提供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以“空壳”的之俊系西亚公司、凯利达公司、中集公司、久源公司、晨兴公司、安泰公司等名义相互进行担保,先后骗取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发银行贷款共计13亿余元。

据公安机关调查,交通银行杭州某支行被骗贷3亿余元,中国银行某分行被骗贷2亿余元,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被骗贷1亿余元,其他10多家银行分别被骗贷9850万元至1300万元不等。

骗取银行贷款和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后,何志军指使之俊系人员将银行承兑汇票非法贴现,将银行贷款在之俊系公司间“走账”,用于归还先行到期贷款以及非法套现,同时用于包养情人、购置房产等。至案发前,何志军仅归还上述贷款6036.4万元,交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7000万元,造成银行实际经济损失11.79亿元。

赃款转移境外何志军仓皇出逃,狡兔吉隆坡落网

动辄上亿元的资金来得如此容易,何志军冲昏了头脑,早年还想盘活资产东山再起的他将守法经营抛之脑后,一门心思地玩起了金钱数字游戏。

据调查,何志军出手相当阔绰:包养情人,一捆一捆地给现金;购买房产,基本不用贷款,大多是一次性付清;把资金转移到国外,为家人移民及境外挥霍;为了搞定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纠纷,他花在某律师身上的钱数以亿计。

起初何志军把骗来的大量贷款都放在他的办公室里,一堆一堆的,最多时有上千万元。后来他觉得不安全,就给情人买了一处离公司很近的豪宅,专门存放现金,让情人看管。他的情人一个人看着这么多钱心里发慌,叫来一个亲人帮忙守钱、运钱。

在骗贷期间,何志军一直谋划着将赃款转移到境外,以逃避法律追究。为此,2005年底他在上海联系到新加坡籍人陈伟今(与何志军一同受审),先后以每张2.5万美元至10万美元不等的价格,让其帮忙购买了姓名为“周亨之”、“CHUA KOKBENG”、“王千祥”等多张虚假的出入境证件。为确保顺利偷越国(边)境,安全将赃款转移境外,何志军每次偷越国(边)境前都先打电话给陈伟今,让其陪同过境。

当何志军察觉到有人举报他时,2006年7月5日,他将骗取的银行贷款转移到境外后仓皇出逃,一度被公安部列为B级通缉犯,并被国际刑警组织通缉。2010年1月21日,何志军在吉隆坡某酒店被警方抓获。

公诉人驳斥有力,何志军骗贷恶性昭然若揭

2010年8月23日,该案移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领导十分重视,多次带领办案人员研究办案思路。但因案件涉案公司众多,作案时间跨度大,资金走向纷繁芜杂,且涉及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海外调查,办案检察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受案后,办案检察官依法会见了辩护人、讯问了嫌疑人。但何志军辩称涉案贷款均投资于水电站、医院、金矿等正常经营。为驳斥其谎言,办案检察官加班加点,仔细审查案卷,画了一幅幅之俊系公司资金走向图,绘出一张张关联企业动向表,并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今年3月6日,杭州市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何志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其抽逃出资、偷越国(边)境罪几无异议,对骗贷及造成的损失亦表示承认,但对检察机关指控其骗取贷款的恶意性进行了辩解。何志军及其辩护人称,何志军掌控的之俊系公司在申请贷款期间拥有50亿余元资产,之所以造成巨额欠贷无法归还的结果,是因为经营不善引起的。

公诉人对何志军及其辩护人的说法进行了有力驳斥,当庭展示了有关证据,指出何志军早在2003年便陷入经营危机,已是资不抵债、危机四伏,其所谓的巨额资产要么是财务报表编造出来的,要么已被多次抵押,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在此情况下还编造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其主管恶意性不言而喻。同时,所谓的“经营不善”更是站不住脚,从相关凭证可以看出,之俊系企业大多并未开展实质性的业务,根本无“经营”可言。

公诉人环环相扣的质证和抽丝剥茧般的讯问,让何志军及其律师的辩解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庭审自上午10点开始,至下午4时结束,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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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