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 时事 > 社会 > 夫妻共同债务新规 最高法修改新婚姻法24条 时间:2018-01-17 22:14来源:综合 夫妻共同债务新规: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改变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王女士离婚发生在今天之后,将会是另一种结果。 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只要债权人是善意的,不是借钱给夫妻一方赌博吸毒,哪怕这对夫妻后来离婚了,也是他们的共同债务,得一起还你。 但是,根据新的解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什么意思呢?就是你借钱给别人,如果对方是结了婚的,只有一个人签字,那么这笔钱很可能要不回来。对方搞个假离婚,财产尽数转移到配偶名下,你就只能哭了。 之所以要这么改,是因为之前的二十四条搞出来不少事。有的女人只跟一个男的结婚两个月,就莫名其妙背上了500万的共同债务。 最高法修改新婚姻法24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新规,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改变: 一、明确共同债务范围 新规第一条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夫妻双方均知情同意的一定为共同债务;这一规定要求债权人获得夫妻共同负债证明,既可以减少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又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夫妻一方因不知情而“被负债”。 新规第二条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债权人主张,法院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明确在夫妻一方向他人负债时,必须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当限定在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这就意味着一方恶意向他人负高额债务,不能当然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要求非举债方对该债务为举债方约定为个人债务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这对于非举债方来说是十分困难的,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举债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都会否认为是个人债务。因此会导致很多人即使已经离婚,还要为前配偶的债务承担责任,造成很多极端案件。 新规的出现改变这一局面,第三条规定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如果要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必须由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合理的分配了举证责任,改变了以往要求非举债人证明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局面,也符合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保护非举债方,减少因不知情而“被负债”风险有着重要意义。 三、新规实施后对债权人的启示 新规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债权人承担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一旦无法举证,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债权人在为他人提供借款时,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减少自己的风险,一定要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要求债务人提供夫妻双方认可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证明,避免事后引发纷争和不必要的损失。 所以有一种说法,婚姻关系是个筐,什么债务都往里装。 不久前,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该案案值巨大,将相关争议再次推到了舆论前台。 就事论事,金燕这个案子,2亿元肯定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丈夫签几个亿的上市对赌协议,居然没跟妻子提过,可能性并不大。如果上市成功,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上市失败,所以成了债务。若李明还在,做妻子的也得一起还,总不能办个离婚,就成了李明的个人债务吧? 生活中,相比夫妻一方串通外人来骗配偶,夫妻双方合起伙来骗债权人,概率与可能性要大得多得多。但人们更关心看得见的,不太关心看不见的。 结婚两个月背债500万,是看得见的不公平;夫妻合起伙来坑债权人,不是没怎么上过新闻吗?也就不重要了。 但那是之前有二十四条,现在规则变了,会不会发生就难说了。有利总有弊,废除二十四条,如果是绝对的好事,相信最高法早就做了。 谁选择谁负责。债权人借错了钱,要不回来了,自己是有责任的;姑娘看错了人,嫁出来一身债,也不能说一点责任没有。关键是如何平衡。 新的司法解释,算是顺应了民意,却给债权人挖了个大坑。 何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几乎没法量化界定。因为对不同的家庭来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的人家几百块就能过一个月,有的人家花上百万都有可能。 现在,把举证的责任,从借钱的夫妻甩给了债权人。债权人还得证明对方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证明夫妻双方当初都同意借钱。要不然,法院就不予支持。 问题是,人家说借钱去干嘛,结果干了别的,或者配偶一口咬定,自己就是不知情,债权人又能怎么证明呢?很难,几乎没法证明。 这也就意味着,以后借钱给人,必须首先问人家是否已婚,已婚的话,必须让夫妻双方都来签字。要不然,借钱很可能变成送钱,决不能借。 如果搞不清楚对方婚姻状况,或者对方明明已婚,愣说成未婚,那你就算是倒了霉了。总不能让人家去派出所开个未婚证明吧? 债权人被挖坑,对想借钱的人来说,也不是什么好事。因为很多人可能就不愿意再借钱了。就算愿意,风险更大,利息也得更高。 对民间借贷而言,新司法解释是一盆凉水,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我把这个分析给各位听,是想要提醒我的读者:以后借钱给人,得更加小心一点,得知道其中新增的风险,能不借就不借吧。 本文“”来源:http://www.lkttc.com/news/shehui/70025.html,转载必须保留网址。 (yuj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