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 时事 > 社会 > 12岁小女孩在超市偷2个发夹和三颗糖被捆绑示众 超市严重侵权 时间:2013-03-28 13:59来源:荆楚网 广西北海市一名12岁小女孩,在超市偷2个发夹和三颗糖,被超市员工捆绑示众。超市老板和员工对12岁小女孩手段太残忍,当事人已严重违法,北海市中级法院3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并且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受害人小兰(化名)在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家超市内,偷偷挑选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放进口袋走出超市。随后,未付款的小兰被超市员工抓住并被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中国新闻网) 今天不谈法律,因为法院已经有判决结果了,今天只谈女孩被捆绑示众这件事,超市的做法应该遭唾骂。 这名12岁小女孩,偷的是两个发夹和三颗糖,这是小女孩自己喜欢的东西,没钱买她才会偷,这个小女孩的行为性质没有那么严重,甚至还不能说“偷”这个字,我们开超市的开店的,通常要防范的是大人、惯偷,一个12岁的小女孩,偷吃你家三颗糖,你就把人家捆绑起来示众,这超市老板和员工还是人吗? 先不论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私自以侮辱人格和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捆绑示众,涉嫌侮辱罪和非法拘禁罪。就单单对一个不是惯偷,更不是职业小偷的12岁小女孩,动用如此野蛮的私刑,这个超市老板和员工他们内心是如何阴暗。 如果这个小姑娘偷的是酒或者奶粉,我表示不发表意见,但是,报道中的小姑娘就拿了2个发夹和3颗糖。 虽然我们法律规定抓住小偷不能打,但是我一贯主张抓住小偷要打,一定要打也要看是什么样的小偷。以前我们曾经抓到一名小偷,偷了我们8条内裤,在我们超市试衣间穿上8条内裤,被机智的营业员识破。有一年国庆节,床上用品区一个货架上,单价200元以上的床单全部被洗劫一空……这样的小偷抓到不打就是纵容小偷。但是,我们看报道中的这名小姑娘,两个发夹三颗糖,这算偷吗?不能算,绝对不能算。 小孩偷吃糖,说两句就可以了,广西北海市捆绑女孩示众的这家超市,一定是一家小卖部那么大的小超市,黑心的超市,有一点点良知的人不会做出这么无良的事。 本文“”来源:http://www.lkttc.com/news/shehui/48564.html,转载必须保留网址。 (yuj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