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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行窃坠亡 小偷父母不知羞耻告被盗未尽保障小偷安全义务

小偷行窃坠亡,小偷的父母不知羞耻竟然起诉被盗一方,起诉理由是被盗方未尽保障小偷安全义务,中国什么时候有“保障小偷安全义务”,真是老不要脸,有这样恬不知耻的父母,才养出小偷儿子。

小偷行窃坠亡罪有应得,老天惩罚小偷了,小偷的父母要求被盗方保障小偷安全,这荒唐的理由!小偷行窃时也有可能被东西砸到,或者搬不动东西,砸到脚,莫非要人家被盗的帮助小偷搬东西?这个行窃坠亡的小偷人死了,人们对小偷的恨也消了,小偷和他父母比起来,反而没有那么可恨,反而是这对小偷的父母,让人恨。让人厌恶。

前些天,家住江北的李先生突然被人告了,而让他站上被告席的缘故,却是他根本没有想到的。近日,宁波江北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离奇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小偷行窃坠亡,面对儿子行窃后失足坠亡的局面,一对老父母提起诉讼,向失窃者索赔总计67万余元。起诉理由是:“我儿子既然进了他家,他当然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而且,儿子是被那一声‘小偷’的大喊声吓到,才掉下楼的!”  

原告陈某夫妻是因为发生在2010年间的一桩意外起诉李先生的。老陈夫妻俩提出,2010年9月的一天,他们的儿子小陈来到李先生家中,不知何故从其家里坠落,次日中午,老夫妻收到派出所通知,告知其子已经身亡。老两口称,到派出所询问具体情况时,他们才得知儿子是从被告李先生家中坠落的,而警方对此的结论为高空坠落,意外死亡,不予立案。但是,老两口认为,儿子进入被告家,被告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但被告疏于履行这一义务,为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老两口希望法院判令李先生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016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其后的开庭中,老两口变更了陈述,认为儿子是因为受到李先生的惊吓才坠楼身亡,为此,李先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个莫名惹上身的官司让李先生大呼倒霉。他在法庭上描述了当时的事发过程:小陈坠楼前,在自己家中行窃,从其入室盗窃到逃逸坠楼,自己和小陈之间没有任何正面接触;自己发现家中被盗时,小陈已经逃逸。当自己打开窗户时,看到小陈已逃到六七层楼间的一处雨棚上。在这个过程中,自己出于本能,曾大喊了一声“小偷!”李先生认为,自己根本就不应为小陈的意外身亡负责。

经过法院调查,认定原告之子小陈是于2010年9月4日凌晨,在李先生家中实施盗窃后,从窗台攀爬逃逸过程中坠楼身亡。出生于1982年的小陈在事发时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为实施盗窃行为而在凌晨攀爬高楼的危险性应当预见。故原告认为原告儿子进入被告家,被告负有保障其安全义务的说法不能成立;原告主张的原告儿子小陈是因受到被告的惊吓才坠楼身亡,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在2010年9月,警方就对小陈身亡的意外进行了调查,已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因此,原告就此提出诉讼也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

小偷行窃坠亡,小偷的父母耍赖认为公民有“保障小偷安全义务”,真是有什么样的父母养出什么样的儿子,老鼠生出来的一定是老鼠,小偷行窃坠亡父母起诉,我们可不可以大胆猜测行窃坠亡小偷父母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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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琼 诸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