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 时事 > 社会 > 张朝阳和汪小菲与大S 张朝阳到底有没有侵权? 时间:2011-03-25 22:24来源:网易娱乐专稿 张朝阳 (资料图) 张朝阳和汪小菲与大S 张朝阳到底有没有侵权?明星腕儿大了,拍个照就是侵犯肖像权了,要是普通百姓,张朝阳给他们拍照发微博,高兴还来不及呢。大S汪小菲在宾客房间纸条上,写有“不要使用自己的相机或手机进行拍照和摄像”。这个通知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大S汪小菲22日完婚(资料图) 网易娱乐3月25日报道 大S与汪小菲22日在海南岛举行婚礼,大S曾严禁亲友拍照,但嘉宾张朝阳仍通过全程转述婚礼细节。24日大S、汪小菲发律师函(尚未起诉,可撤销指控)指控张朝阳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私隐权、名誉权”,要求张朝阳公开道歉,并不排除起诉的可能。网易娱乐特别采访了资深律师徐嵩,对“大汪”欲起诉张朝阳一事进行解读,看看张朝阳到底侵犯了“大汪”哪些权利。[相关:张朝阳发声明拒绝道歉] 1、民事权益 大S汪小菲在宾客房间里,有纸条明确写着“不要使用自己的相机或手机进行拍照和摄像”,徐嵩称,这个通知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一定要遵守”。徐律师表示:“新人发邀请的时候同时提出了附加条件,参与的宾客如果答应邀请,也就是等于同时答应了这个附加条件。除非宾客在参加前明确指出他不愿意承诺附加条件如拍照等等,否则这就是以行为作出了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除了张朝阳外其他宾客对于新人的拍照也同样属于触犯民事法律行为。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肖像权以及隐私权 徐嵩律师表示,在新人不允许拍照的情况下,宾客仍然拍照,是属于违约。因为参加的宾客本身就意味着用行动接受了新人的参加条件。而如果将照片和视频用作商业用途,比如增加点击率,甚至用以拉动广告赞助等行为,那就毫无疑问是侵犯了大S夫妇的隐私权及肖像权。“另外张朝阳也拍摄了新人的婚房等相关内容,如果新人是邀请对方参观新房,宾客拍照后上传到网络,就只是将公开的范围扩大,并不一定是侵犯私隐权。但如果新人并没有对该宾客进行邀请,而在婚房大门关闭的情况下,宾客主动进入其婚房并进行拍照,就有机会侵犯到新人的隐私权了。” 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3、名誉权——不侵犯 汪小菲与大S提出,“张朝阳的行为也造成关心他们的媒体与朋友产生不当的误解,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并损及名誉权。”徐嵩律师表示这点倒不一定能构成“损害名誉权”,“我们一般认为的损害名誉权是指‘侮辱’的程度,而大S和汪小菲这种情况只能算是‘误解’,是可解释的情况。一般只要发声明澄清就可以了。”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如何追讨】 (除道歉以外,“大汪”还可以提出追讨赔偿)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注:台湾起诉在内地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大S汪小菲通过台北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发函给张朝阳要求其道歉的维权行为,徐律师表示在台湾发函不具备内地法律所规定的律师函效力:“张朝阳本身是内地公民,而这次的侵权行为也发生在内地。另外虽然互联网无国界,但主要看报道的受众群也是在内地。而内地本身并不承认台湾与香港的律师身份,因此在台北起诉没有实际意义,建议大S和汪小菲找内地的律师进行起诉。” 徐嵩律师 简介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广州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13余年。 本文“”来源:http://www.lkttc.com/news/shehui/36684.html,转载必须保留网址。 (文/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