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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老师泊位外停车被罚起诉交警大队(图)

大学老师泊位外停车被罚起诉交警大队(图)空调下方红色电动车位置就是熊老师当时停车的位置
 

南昌市一车主将车停放在泊位外,被交警以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由,处以150元的罚款。车主认为,他根本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于是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维持东湖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车主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案虽未尘埃落定,但却引出一个令司机十分关心的话题:能不能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现“除规定禁止停车的地方外均可停车”。

车停在泊位外被罚引发诉讼

作为一名有着多年驾龄的司机,南昌某大学老师熊江川发现对于我国所有机动车驾驶员来说,在道路上泊车,似乎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泊在停车收费的道路上”,要么“泊在停车罚款的道路上”。

让他这个认识由模糊到清晰的,是他最近打的一场官司。

2008年7月19日10时左右,熊江川到南昌市洪都北大道的图书城购书时,看到图书城门前设有临时停放车辆的标志牌,但泊位都已停满。于是,他将小车停在离临时停车标志牌十余米远的道路上,车头朝东,车尾紧挨着一扇完全封闭的铁门,从停车位置来看,他觉得根本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0余分钟后,熊江川回来取车时发现车窗上张贴了一张违法行为处罚告知书。

原来在10时20分许,东湖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洪都北大道执勤时,发现在该路段有部分车辆未停在泊位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且驾驶员不在现场,于是,他对这些车辆进行了摄像取证,并全都张贴了违法行为处罚告知书。

随后,熊江川到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违法处理室就此提出异议,该大队法制警官未认可他的异议,但告诉其救济方法:如果对处罚不服,可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到法院起诉。

转眼到了2009年10月23日,其车的年检期快到了,无奈之下,熊江川到东湖大队接受了处理。但一直对这起处罚持有异议的他,越想越觉得哪个地方不妥。于是,今年1月29日,熊江川一纸诉状将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告上法庭,要求依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撤消行政处罚等。

处罚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成庭审焦点

今年3月30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熊江川向法庭递交了一组照片并称,从照片上看,其车辆停放位置并没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处罚决定书中所指“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与事实不符,东湖交警大队依据处罚的法律事实不成立;其次,停车处除设有临时停放机动车标志外,并没有设置禁止停车标志,东湖交警大队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熊江川还称:如果泊位线外禁止车辆停放,按理交警也应设置禁止性标志。依法理,“禁止之外就是允许”。再者他的车停放若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在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交警应当将他的车辆依法拖走。否则,只处罚不拖车,那么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并没有改变。这一说法,当即遭到东湖交警大队的反驳,“妨碍通行有轻有重,并不是严重影响了车辆、行人通行才给予处罚,同时,拖车不是处罚是措施”。

庭审中,东湖交警大队强调执法的主体资格合法、适用法律条款合法、证据收集合法等,并再三强调称,熊把车停在人行道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庭审结束后,熊江川向记者解释称,“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是处以罚款的充分条件,东湖交警大队并未拖移车,说明停放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因此,处以罚款的充分条件不成立,东湖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不合法。

一审维持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

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警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改正,并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熊江川将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停车泊位线以外,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了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东湖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对原告熊江川处以15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至于原告诉称的证据并没有改变其违法停车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于4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东湖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

路上泊车要么交费要么交罚款?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熊江川称自己很震惊:抛开此案的是非不论,他觉得目前对我国司机来说在道路上泊车,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泊在收费的道路上”,要么“泊在罚款的道路上”。除此之外,几乎没有第三种选择!因为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样几乎所有的地方都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那就都受制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停放。

熊江川称,即使你的车停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罚不罚款,完全由交警说了算。如此,增加了交警滥施罚款的随意性。同样,如果没有对所有违法者给予处罚,交警又有不作为之嫌。

车主已提起上诉并建议修改《道交法》

熊江川介绍说,目前许多国家或地区都与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有着相反的规定。譬如,在英语国家中,除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某街段竖立的“NoStopping”(绝对不能泊车)、“NoParking”(短暂停留可以)标志牌以及在道路交叉口或转弯的30米之内不能泊车外,在其他任何地方泊车均是合法的。

熊江川希望有关部门重新讨论、审议乃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而也能实现“除规定禁止停车的地方外均可停车”。

南昌市一名交警称,若对此规定按这个建议修改,那在一些市区拥堵的路段(除规定禁止停车的地方),司机不是可任意停在人行道上?而南昌市交警部门一位负责人认为,可向有关立法部门反映此事。

5月24日,熊江川告诉记者,他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昌市中院提起上诉。

□文/图 实习生何雪佩 首席记者刘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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