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摩托车酿惨剧,法院判决儋州市车主覃某赔偿12万元,理由是车主覃某因未给摩托车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交强险系法律强制要求购买的险种,车辆必须按照规定投保,这是车主的义务。
覃某出借摩托车酿惨剧,因车主没有为车投保交强险,被判和肇事者一起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5年2月23日11点左右,李某驾驶一辆从覃某家中借来的二轮摩托车,和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1死2伤,唐某颅脑损伤死亡。
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肇事司机李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14466.57元,车主覃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12万元。
车主覃某不服并上诉,2016年2月,海南省第二中院终审裁定,车主覃某赔偿12万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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