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 时事 > 经济 > 花掉卡上莫名多出84万巨款 被令连本带利还 时间:2010-06-10 07:51来源:未知 乌鲁木齐现实版“许霆案”男子花掉卡上莫名多出84万被令返还 银行卡里莫名多出一笔84万元的巨款,这让银行卡主人既喜又惊,在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他一点点地将这笔钱取出。事隔两年,当他渐渐淡忘这件事时,银行找上门来了…… 7日,记者从乌市沙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钱被错汇的案件,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银行卡主人李军(化名)将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连本带利归还这笔不义之财。 刚开始没敢取钱 今年32岁的李军老家在福建,2003年从老家来到乌市经营一家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生意一直没有起色,勉强维持。 2005年5月24日下午,李军到银行取完钱后,查询了一下自己的账户余额,取款机上跳出的数字吓了他一大跳,卡上竟无故多出了84万元。 这是谁的钱,怎么会出现在我的卡里?又惊又怕的李军百思不得其解,最后得出一个结果:可能是谁把钱误打到自己的账户上了,那个人肯定会很快找到这笔钱的下落并要回。所以,他一分都没有动。 紧张和焦急中,李军等待着有人前来要款,他也多次查询银行账户,84万元一直还在他的卡里。就这样,一个月过去了,始终无人找他。 觉得可能没事,李军开始一点一点地从卡里取钱,几个月后将钱全部取出。之后,他将其中一部分钱投资到自己的机械配件销售部,剩余的钱则带回到福建老家,买地盖房,并很快与女友结婚。在资金的注入下,李军在乌市的生意有了起色,他则来往于乌市和福建,照顾生意。一来二去,两年时间过去,李军也渐渐淡忘了意外之财的来历,直到2007年的一天,乌市某银行工作人员突然出现在他眼前。 两年后银行追款 原来,银行接到自治区某单位反映,本该2005年就到账的一笔84万元款项两年后都还没到,银行于是开始调查此事。 当年的打款记录显示,汇款单位在银行以通存方式将一张84万元转账支票存入自治区某单位账户中,结果银行工作人员误将该款项存入李军的销售部。 银行工作人员来到福建找到李军,要求其返还当年误打进他账户里的钱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起初,李军不愿还这笔钱,银行遂将其起诉至乌市沙区法院。 2008年1月16日,经法院调解,李军与银行方面达成协议:李军归还银行84万元以及该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利息等费用合计893797.32元,2008年6月30日前归还40万元,其余款项于2009年7月归还完毕。 刚开始,李军还款还很积极,按约定向银行还了40万元。可是到后来,他开始拖延还款时间。无奈,该银行向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局的再次调解下,双方又达成了一个还款协议:李军从2010年3月起每月最少向银行还两万元,至2011年4月30日前剩余的款项全部还清。 不当得利应返还 调解执行该案的乌市沙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吴国说,李军将银行卡内突然多出的84万元巨款取出,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应该返还,所以这笔巨款应返还银行。李某没有这样做,从不敢动用,到为己所用,再到失主上门后,拒不归还。他行为的性质已从民事问题上升为涉嫌侵占的刑事问题。 吴国解释说,刑法规定侵占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刑法理论认为,遗失物和遗忘物为同一物,不必区分,都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银行将84万元错打到林某的银行卡中,这84万元应视为银行遗失物。(文中人物为化名) 许霆案回放 2006年,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许霆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随后先后取款多达一百七十一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 由于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中提取的,所以不被法院认定为盗窃,而其余一百七十次取款,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自动扣款的174元,也不被视为盗窃。因此,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7.3826万元。 2007年4月24日,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捕归案。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年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市中院重审开庭。法院仍然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万元。 本文“”来源:http://www.lkttc.com/news/jingji/18112.html,转载必须保留网址。 (温州视线)